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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土地权”研讨会纪要(03-01-24)
“妇女与土地权”研讨会与会者名单
“妇女与土地权”研讨会日程
“妇女与土地权”研讨会纪要(03-01-24)


  福特基金会负责环境与发展的项目官员莫雷首先介绍了这个项目的背景情况。在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时发现,农村,尤其是在贫困地区,土地权问题关乎农民的生计,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中国政府颁布的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农民的土地投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土地承包是以一家一户的形式进行的,在中国这样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国家里,妇女的土地权益往往被忽视甚至受到侵害。这一问题涉及到土地资源、法律、社会性别、政策、贫困、管理等诸多方面,为此,福特基金会负责法律与权利的项目官员刘小堤、负责社会性别、治理与公共政策的项目官员沙琳和莫雷共同发起了这样一个项目。

  2001年初,福特基金会召集了一次小型研讨会,对妇女与土地权属问题做了初步探讨。在那次会议上决定,由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主办,福特基金会资助,召开一次正式的研讨会。

  2001年5月24-25日,为期两天的“妇女与土地权”研讨会召开,来自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的50多人参加了会议,从不同视角对这一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会后成立了松散的“妇女和土地权”兴趣小组。时值《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讨论出台前夕,与会者认为有必要对妇女土地权的现状、问题和可以影响政策的方面做一个梳理,因此,福特基金会于2002年通过招标聘请了李宗敏撰写一个“妇女与土地权”的综述报告。

  2002年4月,李宗敏在北京访谈了“兴趣小组”的成员和其他人员,于2002年9月完成综述报告。

  李宗敏首先对报告做简要说明。这个报告的第一稿完成于“承包法”出台之前,许多问题都是基于“假如”新的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会怎样。中国于2002年8月29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承包法”)之后,报告也相应做了一些修改,侧重在”承包法”对妇女的潜在影响和我们还可以作些什么。从这次UNDP在海南召开的会议可以看出,目前对问题讨论得很充分,对引起这个问题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根源也多有探讨,因而今天主要谈谈“承包法”对未来的影响。

  李宗敏认为,”承包法”强调30年不变,强化了长期稳定的重要性,对如何调整也有了具体的说法。在强调妇女的土地权上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1)强调男女的平等权利(第6条);2) 对离婚和寡居的妇女的土地权做出了规定(第30条);3)对剥夺或侵害妇女土地权的行为要追究民事责任(第30条第7款)。但是”承包法”也有缺陷,如“30年不变”对于无地或丧失了土地的妇女的权益无法补偿;“承包法”对保留原住地的土地有规定,但对迁入的地土地权没有具体规定;对于丧偶妇女在迁入地的土地权没有规定,等等。 李宗敏认为我们可做的有如下事情:
·对当地人(包括各级地方官员和妇女本身)进行妇女土地权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妇女和政府部门之间就这个问题进行沟通;
·通过媒体和其他手段宣传”承包法”中妇女的土地权益;
·利用实例推广好的做法;
·在可能将要制定的实施细则上下功夫,如在证书上署夫妇两人的名字,无一方签字,另一方无权处置土地,土地可以进行分割,等;
·对”承包法”进行评估研究;
·建立一批指标,对妇女土地权的影响进行监测;
·对妇女居住地的研究;
·艾滋病对妇女土地权的影响;

  李宗敏最后说,土地管理很重要,现存的土地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因而省一级的土地登记制度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此外,让农民充分参与到土地市场中,也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后,与会人员对报告和”承包法”展开了讨论。

  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办事处的李平认为,对于报告,问题部分已经很清楚了,但是对于怎么做,怎样改变,还应加强力度。

  李平谈到了”承包法”在妇女土地权利上的的9个缺陷,并且认为,这9个缺陷中有8个可以通过《承包法》授权各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来解决:1)尽管《承包法》30条规定如果出嫁女在新住地没有分得土地的话,其原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包给家庭的土地是否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使出嫁女分割娘家土地有一定法律障碍;2)《承包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一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城市户口,二是家庭最后一个成员死亡而使家庭灭失,另外农户本身也可以在承包期内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根据30条而保留在娘家的土地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受影响,即出嫁女的土地不得因为娘家全家迁入城市、或娘家全家死绝或娘家全家自愿放弃土地而被集体收回;3)《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和转让合同的要件,规定有承包方户主或当事人姓名和签字,但没有要求配偶的名字和签字;4)可视为立法意图的人大法律委员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对《承包法》的解释认为耕地承包到家庭,只要家庭中尚存一个成员,家庭就没有消失,因而在耕地上没有继承问题。但是,由于儿子大多与父母生活在原住地的同一家庭而事实上获得继承权,出嫁女则因为出嫁她村而失去这一继承权。不过,鉴于法律已经否决了耕地承包权的继承权,我们暂时无法对之进行完善。提出这一问题只是说明提高立法过程的性别意识是何等重要;5)《承包法》的立法解释将严重人地矛盾列为可以进行土地调整的特殊情形,但是没有对严重人地矛盾进行任何定量或定性的规定;6)《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如成立承包工作小组制定承包方案、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承包方案等(第19条),但没有规定妇女的参加比例。鉴于目前农村开会的基本是男性村民的情况,有必要通过省的立法规定妇女参加的比例;7)《承包法》对侵犯或剥夺妇女土地权利规定了非常完备的司法救济(第54条),但这些救济措施至少在法律的文字上只是针对发包方(即集体)的侵权行为,没有将之也适用于其他个人和组织对妇女的侵权行为;8)《承包法》给予农户广泛的流转权利,将大大有利于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但是,对流转中如涉及根据30条而留在娘家的出嫁女承包地将如何对待,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需要对之完善;9)《承包法》的追溯效力问题。《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律一般没有追溯效力,这样一来,在二轮承包中由于婆家和娘家调地时间的不一致而导致的妇女完全丧失土地(即在婆家和娘家均没有土地)问题,也无法借助《承包法》得到解决。但是,《立法法》也对这一无追溯力的基本规定设置了一个例外,即涉及重大政治经济权利的立法除外。如果要通过《承包法》来解决这些完全无地妇女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将妇女土地权利界定为符合《立法法》意义的重大政治经济权利。不过,这样的难度很大。

  至于下一步的行动,律师出身的李平主要是从法律上考虑的。他认为既然“承包法”已经出台,那么从法律上的完善只能通过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承包法》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实施细则,下一步首先要做的就是关注实施细则的制定,在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加入性别视角。他认为,上述9个问题中的8个都可能利用实施细则加以解决(除第4点以外)。他也强调,实施细则的制定无法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联”)的杜洁首先对报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报告第二部分的“证据”中应补充“妇联”最近调查的最新数据;2)第三部分“影响”中,除了对分类人群的影响外,还应做专题影响分析,如对出生性别比、家庭暴力、妇女健康等方面的影响;3)第四部分,能否将法律与规定分开来列。

  在谈到下一步的行动时,杜洁提议对不同的人群做一下分类,比如农民能做些什么,学术界能做些什么,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能做些什么。

  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刘东华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妇女可以根据现行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因而妇女对婚前夫家的土地没有权利,但是,土地上的附属物是共有财产。

  刘东华强调,妇女对现有土地的主张不一定只局限于对土地承包权本身上,还应开拓视野,了解并依据法律赋予家庭成员(也许她并非承包权人本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来实现自己对财产的享有和权利。因为目前承包的土地为耕地,耕地的重要价值在于耕作与收益。对于妇女投入了大量劳动、金钱和农作物的土地收益,妇女不会因为她本人不是承包权人而对收益不能主张权利。而且,一旦共同所有的种植物附着在土地上,土地承包权的处分就会受到限制。丈夫不可以仅凭承包证就独自转让土地承包权,妻子虽无承包权,但也可以根据她对土地增值的共有权、对土地的优先权等提出抗辩,维护自身的利益。妇女对土地权利的上述主张也适用于土地被征用或被城镇化的情况。现在的问题是,有不少人,尤其是在农村,广大农民和妇女对权利的认识并不全面,对法律所建立的权利结构也并不很了解。这需要法律、经济、社会、新闻媒体与农业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宣传法律与权利,指导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妇女的利益为根本,多角度,多层面地保护妇女的财产权。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的方玉珠介绍了去年“妇联”在妇女土地权方面的两个举措:1)2002年7月在浙江和广东地区进行了对”承包法”实施意见的调查,写出了报告,向人大法工委、立法委做了汇报,最终将“男女平等承包土地”的原则写入了“承包法”的总则部分。2)2002年12月,向高法发出了“关于建议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专门做出司法解释的函”,要求对补偿安置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

  方玉珠认为,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土地的补偿问题,对此,应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同时,可考虑多渠道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一味地局限在土地上。对于下一步的行动,方玉珠建议,除了推动省人大推行实施细则外,还应在社会上大力宣传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对妇女自身加强教育和培训。 来自民政部的范瑜从事村民自治工作。她认为土地权是关系到农村妇女权益的根本问题,与农村妇女在村庄的身份、资格确认高度相关,既影响妇女的经济利益,也影响妇女参加村委会选举、村庄决策等政治、社会权利。无地将导致那些妇女(包括其子女)被排斥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之外,没有机会改变对自己不利的村庄规则,导致无地永久化、制度化。对于报告,她认为在阐述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状况时应补充如下内容:1)分析村庄的类型(与土地的价值有关);2)拥有土地能够给妇女带来哪些经济利益;3)失去土地会引起哪些问题和后果;4)将土地权-选举权-决策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诸多方面结合起来分析。此外,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多数是村庄内部规定造成的,因此应增加一部分内容:在村庄内部,不利于妇女的规则(村规民约或其他潜规则)是如何形成的,谁有权参与决策,谁在发挥主导作用,程序是什么,如何执行的,即找到规则的生成、操作机制。

  范瑜认为应从宏观的公共政策层面来看妇女的土地权问题。这样的土地政策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村民自治”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同时,它与农村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以“村改居”为形式的城镇化、村庄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户籍改革等许多社会制度变迁都有密切的关系。 在下一步我们能做些什么,范瑜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今年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她主张应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但是不能过分强调这种强制力,不要强调农村妇女与集体、家庭的对立,否则再好的国家法律也落实不了;2)应重视从村庄规则的内生机制入手解决问题,如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的比例;3)改变干部和村民的意识。

  农业部农研中心的蒋中一参与了“承包法”的起草工作,他对大家的某些疑问做了解释。他说,在“承包法”制定中,“妇联”和张林秀的报告对有关妇女内容影响较大。他强调,“承包法”主要解决的是承包问题,而不是妇女问题;是为了防止村干部侵犯农户的承包权,切断干部对土地的权利,从而使集体的土地变为农民的土地。

  针对刚才有人提出的将农户的土地变成个人的土地,蒋中一认为目前尚无法做到。他不赞成小调整,认为如果进行小调整,这个法就没有意义了,而且,如果李平提到的9条都做了修正,那么权益是否会变成村干部的特权呢?至于妇女的土地权问题,他提议,做一个统计,看看妇女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在哪些地区发生率高,个案可由部门调节。 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的张林秀认为,从法律的角度保障妇女的土地权只是诸多手段中的一种。在法律已暂时既定的前提下,我们不能太依赖于修改法律这一个方面。要注重加强妇女土地权重要性公众意识的宣传。我们目前只知道很多妇女失去土地权的种种现象,并没有搞清其实质。应搞清有那些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等因素造成不同妇女人群失去土地。然后才能知道在哪些方面可以做些什么,如果有余地就去做,如果没有余地,就不要做。此外,她将参与世界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一个合作项目。这个项目的中心目标是看看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实施)对与农地使用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其中包括对妇女的影响。该项目还计划将有农村住户调查的内容。届时,可在调查中增加一个内容: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妇女的影响。
  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的Jennifer Brown就她们在海南做的关于“妇女和土地”的实地调查的初步结果同与会人员进行了介绍和交流。

  研讨会的最后部分主要集中于今后的行动。经过认真和激烈的讨论,大家认为在以下方面上可以找到切入点:

·法律宣传;
·统计局所做的大型调查;
·实施细则;
·高法的司法解释;
·实施过程的监测;
·培训和教育;
·《物权法》;
·张林秀、刘东华、杜洁的大型调查,试图理清因果关系。

  最后,莫雷代表福特基金会感谢与会人员的参与,并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这个问题,在政策、研究和行动等方面有所推动。对于想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的人,可以在2003年2月底以前(有人提出3月8日以前)向福特基金会提交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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